日前,邳州市紀委對邳州市政府辦一級科員岑峰嚴重違法問題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經查,2014年6月21日21時許,岑峰酒后駕駛蘇CT1898小型轎車,沿邳州市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南京路立交橋北側時,追尾撞到宋某某駕駛的蘇CM133Q號轎車,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害。經鑒定,事發時岑峰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20.2mg/100ml。2015年7月15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岑峰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岑峰身為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意識淡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并被依法判刑。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邳州市監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岑峰開除公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