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摘錄: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摘錄: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摘錄: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二)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
(三)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四)可以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摘錄:
第三百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后,經審查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前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監察法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這一規定確立了監察機關指定管轄制度。監察機關的指定管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上級監察機關將自己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比如,某省監委將其管轄的一項調查工作,指定該省某市監委管轄;二是上級監察機關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自己所轄的其他監察機關管轄,比如,某省監委將該省甲市監委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該省乙市監委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了檢察機關的指定管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細化了檢察機關指定管轄制度。
監察機關指定管轄制度,體現了上級監察機關對下級監察機關的領導,同時也能夠增強工作靈活性。進行指定管轄的主要原因是根據工作需要,在指定時上級監察機關要予以通盤考慮。比如,上級監察機關的工作任務比較飽滿,而下級監察機關的人員和能力又足以承擔移交給其辦理的監察事項,為盡快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上級監察機關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自己所轄的其他監察機關管轄。這一般適用于地域管轄不明的監察事項,以及由于各種原因,原來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不適宜或者不能辦理某監察事項的情況。比如,為了排除干擾,上級監察機關可以指定下級監察機關將某監察事項交由其他下級監察機關辦理,以保證監察事項能夠得到正確、及時處理。
調查終結后,職務犯罪案件一般由承擔調查工作的監察機關移送本級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審查起訴工作需要指定管轄的,一般由監察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溝通協調,對案件管轄相關事宜達成一致。四川省廣安市委原副書記嚴春風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四川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德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德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嚴春風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實踐中,指定管轄要綜合考量辦案力量、辦案場所以及交通等各方面因素,全面把握下級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的實際情況,根據工作需要,依法指定合適的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管轄。指定管轄要以相關法律為依據,確保移送審查起訴環節銜接順暢,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