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摘錄:
第四十七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摘錄: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建立權威高效、銜接順暢的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工作銜接機制,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監察委員會作為專門的反腐敗工作機構,負責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調查終結后,將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工作銜接順暢、高效,有利于提高反腐敗工作效率,形成反腐敗合力,是改革成果的重要體現。
在改革過程中,各地充分發揮黨委反腐敗協調小組作用,全力推進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單位的協作配合,以法治思維推進改革,研究解決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打通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工作銜接的關鍵節點。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如何順暢銜接,是各地在試點過程中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前,由于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性質不同、批準機關不同,對于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仍應履行相關審查批準手續。一些地方監委通過與檢察機關溝通協商,請其提前派員介入、了解案情,從而實現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及時銜接。2017年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監委依法對某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余某某作出立案調查決定,并對其采取留置措施。為實現監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及時銜接轉換,上城區監委在調查終結前主動聯系對接區檢察院,協商案件移送方案,區檢察院應區監委邀請派員提前熟悉案情。4月20日,區檢察院正式決定逮捕余某某。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于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刑事訴訟法修改總結提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熟經驗和做法,對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符合刑事訴訟規律和具體工作實際,為建立權威高效、銜接順暢的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工作銜接機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反腐敗法治化水平。
改革是系統工程,必須銜接呼應,實現整體推進、形成總體效應。要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動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與司法體制改革有效對接,使反腐敗決策指揮、資源力量、手段措施更加集中統一,實現職務犯罪案件優質、高效、協同辦理,彰顯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優勢。要主動適應調查職務犯罪新模式,細化規章制度,完善體制機制,確保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工作順暢銜接,以實實在在的工作落實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真正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