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市市直機關某單位的負責人A某(中共黨員),已臨近退休。A某利用手中權力大肆斂財,多次違規幫助他人辦事、收受對方財物,有的違規行為還給當地有關項目造成了重大損失。對其問題,人民群眾舉報較多。市紀委監委對反映其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高度重視,按程序報批后對其進行初步核實。初核中發現,A某先后利用職務便利為10多人在項目審批、資金撥付、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累計收受對方財物超過2000萬元,這些錢款有的是A某直接收受,有的是通過其妻B某、其女兒C某收受。同時發現,A某此前已將其妻B某移民至某國,女兒C某前一年也剛去國外讀書,一家三口目前僅有A某在國內。初核過程中經與有關人員談話還了解到,A某近期正在申辦護照,擬以相關理由出國,且頻繁與其妻、女兒以及相關人員聯系,密謀相關事宜,并就其有關違紀違法問題與相關人員串供,還企圖請托有關人員通過非法方式將其部分財產轉移至國外。
種種跡象表明,A某正在作出逃的準備。
對此情況,市紀委監委在已掌握其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按程序請示報批后果斷決定對A某正式立案進行審查調查,并在適當時候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在辦理立案手續的同時,市紀委監委也在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后,提請公安機關對A某、B某、C某及相關人員采取技偵措施,監聽其通訊工具,以掌握A某行蹤,防止其外逃。后在公安機關的大力支持下,市紀委監委不僅順利阻止了A某外逃,而且掌握了A某與相關人員串供的事實,并依法對A某采取留置措施,請其配合調查。
調查結束后,市紀委監委按程序給予了A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解讀】
監察法第二十八條是對監察機關運用技術調查措施調查案件的規定。采取技術調查措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并按照規定提請公安機關等有權單位執行,監察機關不能自己執行。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賦予監察機關提請技術調查的權限并予以規范,同時也是對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予以明確,這樣既有利于有力打擊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也有利于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利。所謂技術調查措施,通常是指通過通訊技術手段對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通訊技術手段,通常包括電話監聽、電子監控、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獲取某些證據等。這是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重要賦權,必須用足用好、善用慎用。
本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該款具體規定了監察機關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程序、執行主體等方面內容。一是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是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是指犯罪數額巨大,造成的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等。此外,對于其他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如確有必要,監察機關也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A某利用手中權力大肆斂財,多次違規幫助他人辦事、收受對方財物且數額巨大,有的違規行為還給當地有關項目造成了重大損失,已經涉嫌重大職務犯罪。二是監察機關對上述案件是否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要“根據需要”。也就是說,雖然本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對上述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但并不意味著監察機關只要辦理上述犯罪案件,都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而是要采取審慎的原則,根據調查犯罪的實際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是打擊職務犯罪的需要,同時也要注意保護公民、組織的基本權利。因此,技術調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規的調查手段無法達到調查目的時才能采取的手段。比如本案例中,通過監聽通訊工具掌握A某行蹤,就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三是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必須依照規定,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在批準與否上一定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要審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對調查這一案件是否是必需的,對既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又可以通過其他的調查途徑解決問題的,應當采取其他的調查途徑解決。四是案件中采取技術調查措施,要按照規定交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執行,監察機關不能自己執行。比如本案例中市紀委監委就是在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后,提請公安機關對A某、B某、C某及相關人員采取的技偵措施。
與此同時,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技術調查批準決定的內容、延長及解除要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根據調查犯罪的需要,在批準決定中明確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要明確采取哪一種或哪幾種具體的調查手段,而不是只籠統地批準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不加區分地所有技術調查手段一起上。同時,還要具體明確對案件中的哪個人采取,而不是籠統地批準對哪個案件采取技術調查措施。二是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期限為三個月,自批準決定簽發之日起算。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滿后經過批準,可以延長,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應說明的是,“經過批準”還是要履行原來的審批程序。三是雖然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批準決定是三個月內有效,但在三個月有效期內,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這是對公民、組織權利的保護。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